【連網】就業是民生之本、財富之源。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就業優先政策要全面發力。并指出,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中的性別和身份歧視。
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就業總量壓力不減、結構性矛盾凸顯,新的影響因素還在增加的背景下,今年我國首次將就業優先政策置于宏觀政策層面,主要就是為了穩增長,而穩增長首要的就是保就業,必須把就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
但長時間以來,在就業市場上存在著就業歧視的狀況。不只是性別和身份,年齡、身高、相貌,甚至星座等等,任何一項都能成為合法、公平就業的障礙。比如,不少用人單位,就把35周歲當做一項用人的硬杠杠。而在實際上,每個年齡段都有自身的優勢,35歲以上的人正處于年富力強、工作上容易有所建樹的年齡段。
一個健康的人力資源體系,必定是一個開放性、多元化的結構。把身份和性別等因素作為篩選就業者的“硬指標”,剝奪了相當一部分人的合法就業權利和正當工作機會,加大了女性等群體的就業成本,不僅使就業者產生難以消除的性別挫敗感,也會催生就業者被排斥后的遲暮心理,對社會心理的健康發展產生消極影響。
機會平等是社會公平的要義。憲法保障公民平等就業的權利,沒有適當理由任意區別對待就構成歧視。“退休以前,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工作的權利。”種種就業不公現象,不僅侵犯公民人格尊嚴,造成人力資源不當配置和嚴重浪費,更妨害了效率和公平和正義的實現,對社會富有生機和活力地發展產生阻滯作用。
消弭就業歧視,關鍵還要加快法治進程,當務之急是加快這方面法律規制的建構。目前,一些具有反就業歧視內容的法律規制,如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雖都有關于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規定,但在一些具體細節上,比如企業對應聘人員的年齡、性別、婚否等限制,并無明確規定,如只有“平等就業”、“同工同酬”等原則性的法條。這些基本上是一些權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保障和實施機制。一旦出現就業歧視情況時,勞動者沒有有效的救濟途徑,違法單位也得不到應有懲處。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一部針對性強、適用性強的專門法律規制。可以說,目前我國還缺少一部全面系統的反就業歧視法。
行業用人情況各不相同,就業不是不可以設限。但這個限定,必須建立在合法合規、合乎程序的前提之下。每個行業的性別、年齡等評價標準不一,制訂與具體職業掛鉤的用人標準,須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應當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加快建立反就業歧視領域的基本法律。特別是,要針對當前突出的就業歧視問題,如性別、身份、年齡等歧視,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同時,對遭遇就業歧視者,也要積極構建有效、長效的救濟機制,甚至可以考慮建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機構。(解晚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