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宗申 王曉冬)日前,最高檢發布“弘揚憲法精神,落實憲法規定”7個典型案例,海州區檢察院辦理的盧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虛擬貨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入選。在辦理此案過程中,檢察機關識破不法分子以“區塊鏈”“虛擬貨幣”“消費投資”“慈善互助”等新名詞、新概念為噱頭,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進行的新型互聯網傳銷詐騙,依法打擊侵害人民群眾財產權益的行為。
2015年底,盧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虛擬貨幣”等概念火爆,在北京朝陽區設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議設立GGP共贏積分獎金制度,以投資購買產品的名義發展會員,并按照投資金額的多少確定會員級別,設普通卡、銀卡、金卡、鉆石卡四種,以投資額5:1的比例釋放相應的GGP積分,可以在“BTC100”網站上交易變現。同時,為了發展更多下線,公司設置推薦獎、互助獎、管理獎、平級獎,并按照會員級別、管理級別給予會員不同比例的獎金。經查,該傳銷網絡共計30個層級,涉及會員賬號1萬余個,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3.2億余元。
案件移送海州區檢察院后,海州區檢察院成立專案組,由經驗豐富的辦案人員辦理該案。承辦檢察官緊扣案件“命門”,針對網絡傳銷的人員架構、宣傳內容、公司的收支等方面集中突破,著力解決案件定性問題,同時將移送審查起訴的人員按照角色、作用和地位,分類為公司股東兼GGP發起人、公司員工和地區頭目,分別按照該角色在GGP傳銷活動中具體所起的作用,嚴格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從嚴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對未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依法出罪。
為了司法處理的公平性,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相對于已經逮捕的同案犯在傳銷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更為關鍵的情況,海州區檢察院及時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時,督促偵查機關上網追逃,確保逮捕決定的堅決執行。
今年9月,由海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盧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原判的罪名及主刑,該團伙被判有期徒刑2年至6年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95萬余元不等,至此,從事該新型互聯網傳銷詐騙人員終以落入法網告終。
據檢察官介紹,目前一些不法分子以“區塊鏈”“虛擬貨幣”“消費投資”“慈善互助”等新名詞、新概念為噱頭,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搞傳銷,通過各種宣傳培訓吸引老百姓參與。這些紛繁復雜的犯罪手段,特別是以“金融創新”等名義開展的各類金融投資業務,迷惑性強、難以識別,群眾容易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