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尹超)3月1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關于發揮執行職能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強化“善意執行”理念,對利于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的加大執行力度,對不利于復工復產的依法靈活審慎適用執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復工復產的不利影響,積極助力紓解經營困難。
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企業和保障疫情防控、城鄉運行以及群眾生活所必需的企業所涉執行案件,法院將設立“綠色通道”,實現快速立案、辦理、執行、兌現執行案款、結案,全力服務和保障該類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經營。加大對防疫物資生產經營企業或因疫情影響陷入危困企業的司法扶持力度,依法緩交、減交、免交執行費用,減輕企業負擔,助力企業擺脫困境,早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復工復產企業實際情況,依法審慎適用財產保全措施以及查封、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對用于恢復生產、發放工資的資金賬戶,一般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對明確專門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嚴禁采取保全措施;對確需適用保全措施的企業,將積極采用“活封活扣”的方式。
同時,對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恢復或者完全恢復生產的被執行人企業,審慎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等懲戒措施,嚴格控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采取人身強制措施,以支持企業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對疫情防控部門、疫情診療機構以及生產經營防疫物資的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其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全市法院將加強同經信、市場監管、衛健等職能部門聯動執行,積極開展“執行干警進企業活動”,實地走訪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涉訴企業,實時掌握相關企業的涉法訴求,快速辦理。加強線上執行工作力度,并視疫情及案件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線下執行手段,依法有效地保障復工復產企業合法權益。
對于被執行人是保障疫情防控、城鄉運行和群眾生活所必需的企業的案件,因面臨司法查控等執行措施難以正常復工復產的,將研究更合理的執行方案。對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積極采取執行協調、和解等措施,引導當事人通過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對于當事人已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確因疫情原因難以正常履行的案件,一般不認定為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而直接全案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請求給予適當延緩期的,一般應予準許,延緩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由執行法官在當事人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合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