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wǎng)】 “孔明燈”(又名“心愿燈”、“天燈”),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可升空至千米以上,屬于高空明火飛行物。燃放“孔明燈”不但對城鄉(xiāng)各類設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構成威脅,而且對云臺山森林防火帶來極大安全隱患。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燈”帶來的安全隱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市政府決定在市區(qū)范圍內(nèi)禁止非法生產(chǎn)、銷售、燃放“孔明燈”。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qū)范圍內(nèi),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chǎn)、銷售“孔明燈”。廣大市民應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各級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動員市民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各級教育部門、各學校要教育學生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
二、對非法生產(chǎn)、銷售“孔明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依法查處;對占用城市道路銷售“孔明燈”的,城管執(zhí)法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對因非法生產(chǎn)、銷售、燃放“孔明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不服從管理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安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廣大市民發(fā)現(xiàn)非法生產(chǎn)、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的,應及時向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45、市公安局110、工商局12315、城管局12319,安監(jiān)局85820993。
四、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