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張晴) 近日,連云港連云區檢察院在海洋公益訴訟辦案中形成“互聯網+”海洋生態修復勞務代償模式,獲評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三批改革試點經驗做法,被省政府辦公廳在全省范圍內復制推廣。
2021年2月5日,連云區檢察院辦理的全國首例《民法典》實施以后,以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海洋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獲得法院判決支持。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與生態環境部門協同開展勞務代償辦案工作,以公益訴訟指揮平臺對接江蘇省灣灘綜合管理系統,借助該系統的監控手段跟蹤監督被告人的勞務代償工作內容,切實解決司法勞務代償工作中的監管難題,為檢察機關在辦理生態環境類公益訴訟案件中適用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方式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辦案經驗。
在該案中,被告人孫某于2020年5月19日至20日,明知該時期為海洋伏季休漁期,仍駕駛漁船在連云港海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漁具拖曳水沖齒耙耙刺捕撈黃蛤(俗稱“黃蜆子”)2820公斤,經漁政部門拍賣得款人民幣15228元。同年9月24日,連云區檢察院以孫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灌南縣法院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提起公訴。孫某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損害海洋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需承擔修復費用人民幣7.19萬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侵權責任編”增加了“破壞生態”這一侵權形態,將環境侵權責任細化為“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兩種情形,這為“破壞生態”侵權責任的主張提供了實體法依據。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孫某的家庭成員突然遭遇重大疾病,孫某表示無力承擔該案的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連云區檢察院在調查核實其家庭經濟情況后,根據江蘇省“灣(灘)長制”工作屬地管轄的工作辦法,委托贛榆區海頭鎮小口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小口村村委會)出具“勞務代償”方案,確定孫某通過以特定方式勞務代償在2年時間替代性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修復工作。2021年1月6日,連云區檢察院向灌南縣法院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最終,法庭判決被告人孫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沒收捕撈漁具,漁獲物拍賣款予以追繳。同時,判處孫某于2021年、2022年禁漁期(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共計248天,按照贛榆區夏季作息時間提供環境公益勞務,以抵償其應支付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江蘇省灣灘綜合管理系統的設計初衷,是為江蘇省灣(灘)長制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和環境治理等工作職能服務,方便灣灘巡護人員上傳岸線、海洋污染,岸線侵占等違法情況,該項‘以陸護海’工作機制與檢察機關海洋公益訴訟‘守護海洋’的辦案目標相契合。”連云區檢察院專職委員郁洪鵬說,檢察公益訴訟指揮平臺與江蘇省灣灘綜合管理系統對接后,在去年和今年伏季休漁期間,檢察官可以通過平臺隨時抽查25公里外孫某的勞務代償情況,達到替代性修復受損海洋生態環境的辦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