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陶莎 通訊員 方帥 宋繼林)昨日上午,省首例非法采礦被追究刑事責任案在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院院長薛劍祥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連帶賠償礦山治理擴大損失計人民幣124216元,專項用于東海縣磨山北坡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掛靠江蘇中新巖石工程有限公司,以該公司的名義參與東海縣磨山北坡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項目投標并中標。后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在該項目治理過程中,故意違反設計方案規定,越界超深開采建筑用片麻巖和花崗巖礦石量316940.6噸,經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非法采礦價值為人民幣3169406元。經審理,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超過礦山環境整治方案設計的范圍,超深開采礦產資源,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
“礦產資源屬不可再生資源,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具有長期性、隱藏性特點。3名被告人在礦山治理項目中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嚴重影響國家利益,經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而未執行,在一定時期內不宜繼續從事與資源環境利用相關的工作。”連云港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為此,該院依法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資源環境開發利用的相關活動。據悉,被告人胡某祥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徐某根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王某友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70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資源環境開發利用相關的活動。此外,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連帶賠償礦山治理擴大損失計人民幣124216元,上述款項交至本院指定賬戶,專項用于東海縣磨山北坡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
一直以來,連云港市法院高度重視資源環境司法保護工作。在辦理資源環境案件時牢固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注重恢復性司法應用。在案件審判中,并不簡單采取一賠了之的處理方式,而是根據具體案件特點,依法判決生態破壞者恢復原狀或進行替代修復。同時,連云港市法院還積極探索資源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證據規則、裁判方式及執行模式基本規范,建立資源環境案件公益訴訟的啟動和運作機制。2014年以來,連云港市法院依法受理資源環境一審案件241件,審結1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