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近日,連云港市海州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發生于大型高新技術企業的職務侵占案件,犯罪嫌疑人金某以承兌匯票貼現的方式侵吞公司工程款460余萬元,檢方已依法對金某提起公訴。
金某是連云港市某大型科技骨干企業甲公司的高級工程師,該公司注冊資本上億元,屬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在行業內具有領先地位和較大影響力。
2012年,金某受甲公司的委托,成為某項目經理。接手項目后,金某在向對方公司乙公司收款過程中發現,乙公司通常都是用承兌匯票支付工程款,再由其負責把開具的發票記賬聯、承兌匯票交給公司財務。因為該項目是生產項目,沒有固定的合同金額,必須根據具體的生產量才能計算出乙公司應付甲公司的工程款,具體的生產量只有跟乙公司的生產部核對才能知曉,而甲公司只有金某一人每月去與乙公司的生產部核對生產量,所以公司里只有金某知道具體的生產量。
接手公司項目期間,金某因未婚妻生病花費了大量的積蓄,就產生了截留工程款的想法。承兌匯票通常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只有到期的承兌匯票才能到承兌銀行兌換現金。如果想提前支取現金,就要找到一些愿意接收的單位,并損失一部分利益,相當于“打折”。
2014年,金某開始截留工程款,通過朋友將承兌匯票貼現變現,同時把應該交到公司做賬的發票記賬聯也截留下來,這樣公司財務就不會發現其截留工程款,甚至不知道有這筆收入。在貪念的作用下,金某越陷越深,不知收手,兩年間,金某截留了公司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460余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通過他人兌得人民幣440余萬元。
2019年,甲公司在與乙公司對賬中發現,2014年至2016年,乙公司33張銀行承兌匯票共計460余萬元,甲公司并沒有收到。在此情勢下,金某承認了上述33張銀行承兌匯票被其截留并兌現給個人使用。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金某在擔任甲公司高級工程師兼項目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私自截留的方式,非法占有乙公司支付給甲公司銀行承兌匯票,數額巨大,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金某主動退贓,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檢察官依法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向法院提起公訴。(王漢曉)
【檢察官說法】
承兌匯票背面有背書欄,企業用承兌匯票付款時,為了避免出錯,通常將被背書人一欄空著由收到票據的單位自己填。這樣被背書人就可以填任何一個單位都可以。這種做法也是普遍現象,主要是避免書寫錯誤。但是這樣,也給不法分子利用承兌匯票貼現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方便。另外,企業應該注重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要健全制約型的財務管控機制,對合同及應收款、已收款等財務項目強化內部監督和制約,消除財務隱患,預防職務侵占犯罪。
(檢察官說法第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