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系問題咨詢增多。為支持疫情防控、穩定勞動關系,現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市人社部門對有關問題提出答復意見。
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對新冠肺炎患者及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應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和《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處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相關勞動關系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落實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職工的工資待遇。
職工因參加區域核酸檢測造成誤工的,用人單位不作缺勤處理。
職工在休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產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要求居家隔離觀察的,相關假期不因與居家隔離觀察期時間重合而順延。
積極支持企業穩定勞動關系
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
對因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已經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其批復期限在疫情期間屆滿的,待封控、管控等措施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工會同意并向審批部門報備后,原批復有效期可適當順延。
大力倡導勞資協商共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在全市疫情防控特殊時期,企業與職工雙方應相互理解支持,凝心聚力共克時艱。職工有關訴求可通過工會與企業先行協商處理,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共同為全市疫情防控貢獻力量。 (肖婷婷 馬毓璟)
總值班: 王夫成 曹銀生 編輯: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