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趙 芳 通訊員 錢興紅 劉楠楠)和女友乘坐公交車,因為擁擠與他人發生口角,進而出手傷人,結果得不償失。近日,連云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擠公交車發生爭執而導致的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27歲的孫某,是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公司的工作人員。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孫某和女友劉某一起乘坐BRT公交車去連島游玩。上車后,因為車內乘客比較多,孫某看前面的車廂內人相對較少,就和女友往前走。在往前擠的過程中,他倆碰到了李某。李某、張某和幾個朋友當天中午聚會喝了點白酒,與孫某發生口角。
孫某與李某隨后互相毆打,后來張某也參與進來。孫某將隨身攜帶的未打開的折疊刀握在手里打了張某的面部?,F場群眾報了警,警察趕到后制止了糾紛,并組織雙方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李某左側鼻骨及鼻中隔打至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張某受了輕微傷,孫某構成了輕微傷。
孫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了李某、張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兩個被害人的諒解。連云區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依法組織雙方進行了刑事和解,并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兩個被害人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孫某免予刑事處罰。
連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孫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量刑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孫某積極賠償二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孫某與二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二被害人對被告人孫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并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孫某免予刑事處罰。
最終,法院考慮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矛盾激化,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孫某系初犯、偶犯,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和解訴訟程序的規定,對被告人孫某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