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海檢)以墊還銀行貸款為由,女商人通過朋友向人借了180萬元,遲遲未還。從歷經五次庭審無罪釋放,到一年后再次被逮捕歸案,經二審判決有罪,這期間到底發生了什么?
“連云港市海州區檢察院抗訴的一起詐騙案,被告人由無罪被改判有期徒刑11年……”2月8日,這段話成為江蘇省檢察院在省“兩會”所作工作報告中的一大亮點。
女商人拆東墻補西墻
在連云港當地,劉琳(化名)曾是小有名氣的女商人。她經營的公司,多年來一直是某品牌商品在本地區的總經銷商。
然而,由于經營不善,劉琳的公司漸漸不景氣。據她公司的員工反映,從2013年1月份開始,公司的資金就十分緊張,員工的工資常常是“上頓不接下頓”。劉琳自己也在供述中提到,由于多處房產被扣押,自己沒有住處,并且舉債度日。
在這期間,她的丈夫又患病,讓劉琳的生活“雪上加霜”。風光不再的落寞不得而知,但劉琳開始不擇手段彌補困頓,向銀行借,向朋友借,向朋友的朋友借,直到拆了東墻也無法彌補西墻……
“日賺3000元”成空頭支票
要是沒有把錢借給劉琳該有多好!石某不止一次這樣懊悔。
2013年7月的一天,石某的朋友顧某找到她,說有個叫劉琳的老板,眼下有筆銀行房產抵押貸款馬上到期,希望能借180萬元墊還,到時候再將貸款轉貸出來還她。
石某估算100萬元每天能有3000多元的利息,于是和劉琳約定借款限期10天,日息千分之三。為了以防萬一,石某還找了雙方都認識的祝某做擔保。當天下午,對方就將錢轉到了劉琳公司的賬上。幾天后,顧某將劉琳寫的一張借條帶給了石某,借條上還有祝某的簽名。
然而約定的日期到了,劉琳并沒有兌現承諾。為了穩住石某和顧某,劉琳一直承諾錢款很快到位,面對二人索要銀行抵押的房產,也拿不出。在石某的不斷催促下,劉琳陸續還了32萬元。后來,劉琳就消失了。家搬走了,電話號碼也換了。
“自始至終,我都沒有見到真正的借款人劉琳。”回想起當初的“大意”,石某后悔不迭。
五次開庭一審無罪
和石某同樣始料不及的,還有海州區檢察院檢察官、本案承辦人梁晶晶。
2014年,梁晶晶調到海州區檢察院公訴科,接手的第一個案子就是劉琳涉嫌詐騙案。
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顯示,由于經營不善,早在2013年,劉琳的公司就已經不再經營了,沒有銀行資金往來,工商和稅務部門分別登記的營業利潤和納稅額都為“0”。而調閱劉琳的資產,她自己也欠了很多外債,直接借款達800萬元,多套房子被查封扣押。證據顯示,劉琳已無還債能力,也沒有所謂的銀行貸款。
檢方認為,劉琳繼續虛構事實,以借款的名義“拆東墻補西墻”,且拒不還款的行為,已涉嫌詐騙。而且據劉琳交代,收到180萬元錢款的當天下午,就將錢取了出來,一部分償還債務,一部分用于發放員工工資,還有一部分用于個人花銷,根本就沒有用于還貸。
2014年12月,梁晶晶向法院呈交了劉琳涉嫌詐騙的起訴書。
然而,開庭第一天,梁晶晶就被殺了一個“下馬威”。
劉琳的辯護律師采取了“證據突襲”。一方面,劉琳一方突然出現了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證明劉琳是自己公司的實際經營者,以表明劉琳仍有經濟償還能力;另一方面,劉琳完全推翻自己的供述,并且對于公訴人的提問一律不回答,全部交由律師回答。
因此,梁晶晶及時請求法庭暫停審理,并全力補證。
接下來連續四次庭審,同樣是類似的情況。每次都是將辯方提出的新證據、被告人的辯解補證完畢反駁后,新的庭審又會冒出新的證據和辯解,其中包括劉琳將借款責任推給擔保人祝某(此時祝某因自身涉嫌非法集資藏匿,被另案處理)。此案光法庭調查就進行了三次。
每一次庭審都有新證據出現,而且證據越來越多,影響了法官的判斷。就這樣,從2015年1月到8月,本案共開庭審理5次,即使在補充偵查了十余本卷宗后,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劉琳一審宣判無罪。
檢方抗訴 二審判刑11年
梁晶晶解釋,關于詐騙罪的認定,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有無采取詐騙手段,二是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三是是否有拒不歸還的行為。
在本案中,首先,劉琳根本沒有所謂的銀行抵押貸款,完全是以虛假的借款理由騙取被害人財物,且任意處分詐騙石某所得來的180萬元,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劉琳在借款時已經資不抵債,根本不具備償還借款的能力。第三,劉琳拒不接聽被害人電話,甚至更換家庭住址和手機號碼,存在惡意躲避債務的行為。
因此,海州區檢察院迅速對案情和審判結果總結、研究,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確有錯誤,2015年9月,海州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
2016年8月1日,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已經取保候審一年的劉琳開著自己的豪車出現在法院門口。然而這一次,她沒有了先前的“好運氣”,法官當庭宣判,撤銷對劉琳的一審無罪判決,認定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萬元,退賠石某148萬元。
劉琳詐騙案從提起公訴到二審判決,歷經六次庭審,作為該案的公訴人梁晶晶,其中的曲折和艱辛,歷歷在目。尤其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帶來的訴訟制度變革的洗禮,讓她記憶猶新。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人權司法保障,使得辯護權和公訴權在一個更為平等、公平的平臺上直接對抗,律師可以庭前了解全部在案證據,更清楚案件的證據弱點和薄弱環節,一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就很可能翻供。如在本案中,劉琳一度將借款行為推到了擔保人祝某身上,妄圖逃避責任。
劉琳在二審被判決有罪后,祝某也因自身涉嫌集資詐騙被抓獲。
2月10日,海州區檢察院對祝某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