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陶莎 通訊員趙麗君 韓海霞)“被告人劉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與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現在閉庭!”……伴隨著莊嚴的法槌聲,6月4日上午,被告人劉某某犯污染環境罪一案在海州法院當庭宣判。
去年底至今年初,被告人劉某某在東海縣石梁河鎮某村,違反國家規定,購置電鍍槽、航吊、鋅板、鹽酸、硫酸、氯化鉀溶液等設備對攪拌桿、水鉆進行鍍鋅,后將產生的鍍鋅廢水排放至廢水池內,并通過廢水池內一根塑料管將鍍鋅廢水直接排放至作坊外的排水溝內。經鑒定,該廢水中重金屬鋅含量為1.33×103mg/L,超過規定排放標準664倍。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含鋅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再次犯罪,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隨著經濟高速發展,環境資源類犯罪不僅停留在傳統的亂排亂挖亂放,也加入了高科技的因素,不論是犯罪手段還是犯罪過程,都更具隱蔽性和復雜性,也對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州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季銳介紹說。作為全市法院首個環境資源審判庭,海州法院環保庭實現了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立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三審合一”的審判模式,實現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劃管轄。自成立以來受理污染環境罪、非法采礦罪、濫伐林木罪等各類環境資源類犯罪共計114件。
據海州法院環保庭庭長喬紅介紹,為了充分發揮司法審判功能保護環境資源,海州法院積極推進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踐行恢復性司法,探索性地判決被告人賠償礦山、林木等治理修復費用;采納專家陪審員意見和建議,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現場調研、實地走訪,發揮典型案例宣傳效應,在犯罪行為高發地向群眾發放《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手冊》,通過以案說法進行環保引導;重拳打擊環境資源案件瀆職行為,從源頭上遏制環境污染行為。
此外,為了更好適應環保審判工作的開展,海州法院環保庭將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動,建立環境司法與執法聯動機制,完善司法建議制度與恢復性司法工作,在堅持公正司法的前提下,保護好連云港的自然之美,讓港城的山更綠、水更清、天更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