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譽寧 通訊員 尹超 張培)近期,港城開展了集中整治非標三四輪車的活動,許多已經購買此類車輛的市民對此不解:既然非標三四輪車不符合規定,為何此前允許商家銷售?市民劉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困惑,自己購買的非標四輪車被交警查扣后,劉先生將經銷商訴至法庭。近日,海州區法院一審判決:劉先生將車輛退給經銷商,而經銷商須退還購車款的80%給劉先生,并承擔劉先生繳納的400元罰款中的200元。
2014年12月10日,劉先生在一家電動車經營部處花費17500元購買一輛電動車,電動車保險花費400元。買車前,經銷商承諾該車是非機動車輛,不用上牌、不需駕駛證可以上路。2015年6月3日,劉先生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被交警以無牌、無證扣留,隨后,劉先生持購車發票、保險單和合格證等到車管所申請上牌,但上不了牌。劉先生向交警部門交了罰款400元,并作了書面承諾不再上路后,方將車輛取回。
劉先生隨后將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買賣合同、返還車款并賠償損失。2017年2月20日,海州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劉先生與被告電動車經營部的買賣合同關系,鑒于劉先生已經實際使用該車一段時間,且在購買車輛時亦未能履行詳盡了解車輛性能及使用限制等合理謹慎義務,判決經銷商將購車款的80%即14000元退還劉先生,關于劉先生主張的罰款400元,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200元。
辦案法官表示,劉先生購買電動四輪車事實清楚,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劉先生買該電動四輪車,其目的系將該車作為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而事實上車輛管理部門并不允許此類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以致劉先生在本市區某道路上行駛時車輛被扣并被罰款400元。經銷商應當如實告知劉先生該車能否上路行駛,卻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得劉先生產生了可以駕駛該車上路行駛的重大誤解,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故本院對劉先生要求撤銷該買賣合同的主張予以采納。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撤銷后,被告收取的電動車價款應予返還劉先生,劉先生應當將電動車返還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