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 肖婷婷)前不久,江蘇省水利廳公布,《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通過,標志“河長制”在江蘇省以立法的形式被確認,推動“河長制”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稐l例》要求,在江蘇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維護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綜合功能。
水是一切生命之源,河道更是具有防洪、調蓄、排澇、灌溉、供水等多種功能,對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筆者看來,“河長制”入法,能夠真正實現河“長治”。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在法律的約束下,治理就是要治理,而且要一直治理,要不打折扣地治理,治理不力將會被依法追究責任。用法律來明確各責任群體,增加系列化的剛性約束,讓他們各司其職,真正實現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從而更好地促進河道的管理與保護。
《條例》明確規定,江蘇省、市、縣、鄉四級設立總河長,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長,并將總河長、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落實“河長制”有關工作。設立四級“河長”,不僅是給河流河道明確指定了“主人”,更意味著所有的河道治理工作在根本上都被納入明確的責任體系之中。
河道保護,人人有責。實現河道的長期治理,靠的不僅僅是“河長制”,亦或政府的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要想真正實現“長治”,更需“全員治”,離不開我們每一個個體、社會組織、企業共同發力?!稐l例》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同時規定對管理和保護河道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在筆者看來,推行“河長制”就是要讓老百姓心底的兒時記憶可以重現,有魚蝦撲騰,可以淘米洗菜……相信在“河長制”入法的大背景下,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思想指引下,這一天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