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 者 陳 兵 通訊員 朱泳名)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傷,算不算工傷?工傷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怎么界定?記者昨天從市人社部門獲悉,省人社廳近日下發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實際處理時的爭議焦點做出了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周日加班受傷
也算上班時間
對于勞動者來說,發生工傷的工作時間到底是哪些范圍?據了解,省出臺的意見細化了“工作時間”的范圍,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同時,還明確了“因工外出期間”,是指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根據工作崗位性質要求自行到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的期間。
與此同時,新規明確了“工作場所”的范圍,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還包括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市人社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單位安排員工周日加班受傷也算工傷,還有上廁所或是到茶水間打水,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單位組織旅游受傷
不算工傷
據了解,新意見明確,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讓市民關注的是,如果“上下班途中”算工傷,那么“途中”包括哪些路線?新意見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做出了細化,明確下列情形: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在上下班的途徑設定上更為人性化。另外,把職工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納入到上下班的‘合理路線’,更為符合當前家庭結構和家庭成員居住模式的多元化趨勢。”市人社部門相關人士表示。
需要強調的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單位承擔
未參保人員工傷費
據了解,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