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王 勇)3月27日,記者從灌云縣法院召開的危險駕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經灌云縣檢察院對11起醉駕類型的危險駕駛案件提起公訴,法院對案件進行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全部被判處1至6個月不等拘役且并處罰金,被告人均未要求上訴。在這些醉駕被告人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的達到320毫克/100毫升,相當于喝了2斤白酒,遠遠超出80毫克/100毫升的醉駕認定標準。
自2014年1月至今,灌云縣法院共審結危險駕駛案件250件,均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全部被判處1個月至6個月不等拘役,且并處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罰金。
在法院此次集中宣判的11起危險駕駛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100毫升,最高的超過300毫克/100毫升。其中,被告人陳某醉酒后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在某小區內將一名兩歲小孩撞倒,造成事故。經鑒定,陳某靜脈血中酒精含量高達320毫克/100毫升。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另一名被告人趙某某,于2015年6月1日22時40分許,酒后、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沿2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503K路段處摔倒后睡著,被巡邏民警發現,當時經鑒定,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84毫克/100毫升。同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趙某某再次酒后、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對向左轉彎的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擦事故。這一次在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6毫克/100毫升。最終獲刑5個月15天,并處罰金人民幣5500元。還有一名被告人卞某某醉酒駕駛致人死亡,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5毫克/100毫升。因卞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全部履行完畢,且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卞某某犯罪行為表示諒解,最終獲刑10個月。
據悉,根據我國《刑法》相關條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四種情形之一,判處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即達到醉酒標準,法院對危險駕駛罪量刑,以血液酒精含量為基礎,結合案件的其他情況如是否發生事故、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被告人是否具有前科、是否有自首、坦白等情節,來最終確定刑期及罰金。如果有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醉酒駕車肇事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