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張 凱 李正美) 應表嫂請求,替她參加成人高考,殊不知,兩人均觸犯了2015年11月1日法律增設的“代替考試罪”。6月27日,兩名被告人蔣某和張某分別被海州區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這是考試作弊入刑以來海州區法院審結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蔣某系張某的表嫂,“2016年江蘇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前一天,因蔣某對自己的考試水平沒有信心,認為張某考上的把握更大,于是讓張某代替其參加考試,張某礙于情面同意代替蔣某參加考試。
2016年10月29日上午,在海州區某考點第七考場內,張某持蔣某身份證、準考證,代替蔣某進入該考場,參加“語文”科目的考試,在考試的過程中被監考老師當場發現。
海州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后將張某傳喚至海州派出所,張某如實交代了自己的行為。隨后民警傳喚蔣某到派出所,經訊問,蔣某供述了其找張某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犯罪事實。二人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被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張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兩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根據被告人蔣某、張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法官介紹,代替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在此提醒各類考試應考者,《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實施,替考或找人代考已經明確入刑。考生一定要堅守道德底線,嚴于律己,自覺遠離考試作弊,這樣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的尊重,由此才能創造出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