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陳兵 通訊員 張驍 陳佳麗) 勤勤懇懇干了兩年多,沒什么過失卻被單位辭退。近日,張小姐來到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進行咨詢,想知道單位是否應該向自己支付賠償金。
張小姐在一家化妝品公司做了兩年多的營業員,工作期間不存在過錯,單位卻以業績評估排名末位為由將其辭退,張小姐覺得很委屈。
經連云區人社部門調查核實,該化妝品公司稱對營業員實行“末位淘汰”,根據內部規章制度,每月業績評估排名末位的員工將被公司辭退。今年10月,張小姐的業績評估排名末位,所以公司人事部門給張小姐送達了辭退通知書,理由是“業績評估排名末位”。
那么,辭退排名末位的員工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相關人員介紹:“末位淘汰”制度作為一項員工激勵機制,本身并不存在問題。但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條件,并且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該公司僅以“排名末位”為由來證明張小姐不能勝任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且該公司并未對張小姐進行調崗或培訓,更未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所以,該公司應當向張小姐支付相關賠償金。
經過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的耐心溝通,單位最終同意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