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耀華 通訊員 孫淑莉)今日下午,市城管局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連云港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主要是對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等管理內容和標準進行了明確,并對違反責任區義務、破壞城市容貌、污染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該條例的制定出臺,標志著全市城市管理各項工作納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開啟了城市管理有法可依的新篇章,必將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對依法深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加快打造“干凈、方便、順暢”連云港產生重要而積極的推動作用。
據介紹,該《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的立法項目之一,該條例于8月30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批準,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2號公告發布,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也是我市首部關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明確了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和長效管理機制的創建必要性。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志愿服務、捐贈扶持等公益活動。明確規定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建立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的制度。這些規定為發揮社會公眾的作用、暢通公眾參與途徑提供了依據。為強化長效管理,條例重點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突出問題進行規范。如第15條規定,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強制拆除權;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第21條規定,不得破壞城市道路路牙石或者沿路牙石設置實體坡道,解決“馬路拉鏈”和亂建坡道問題;第26條對城市“牛皮癬”的行為進行了明確限制,特別是使用通訊工具從事上述行為的,可以建議通信企業對廣告中標明的通信號碼作出暫停使用等處理。
該條例還在建立城市垃圾分類處理制度,推動具備條件的地區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實施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營造綠色、健康、清潔的生活環境作出了明確規定。如第35條規定應當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推行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制度;第37條規定有機易腐垃圾和養護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樹木、枝葉等園林綠化垃圾應當單獨分類和存放;第38條規定裝飾裝修產生的垃圾,應當清運至指定的場所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隨意傾倒。
該條例還在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化管理和適應范圍上作出科學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