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懷詩 通訊員 胡云 吉金鑫)為貫徹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7月1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了《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對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范圍進行了相應調整,同時,還明確了離職公積金使用、公積金異地轉移以及禁用公積金炒房投機等相關事宜。
為切實幫助患病職工減輕個人醫療負擔,該《通知》對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范圍進行了相應調整。在明確重大疾病涉及家庭成員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基礎上,將重大疾病范圍調整為包括原發性惡性腫瘤(不包括原位癌)、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等在內的27種列名病種,提取時間為每年一次。同時取消當年度負擔醫療總費用超過5萬元(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個人自負部分超過5萬元)規定。
對于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規定由單位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待職工在本市再就業后辦理轉移手續;職工不在本市就業的,賬戶封存滿半年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若銷戶提取后在本市再就業的,需將銷戶提取的金額退回至公積金專戶。
在公積金異地轉移方面,《通知》指出,職工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的,可申請將異地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本地接續;繳存職工賬戶在本市封存半年以上的,可將本地住房公積金賬戶轉至異地接續。“對異地轉移業務分別設置半年規定,一方面可以防控虛構勞動關系以及利用地域間政策差異套取騙提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另一方面也不影響職工在當地持續性享有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購房貸款等政策和服務。”該中心相關負責人說。
對于退休、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銷戶提取情形,《通知》明確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未封存的賬戶不能辦理銷戶提取。此舉既能在一定程度保證單位與職工中止勞動工資關系后住房公積金繳存至應繳月份,從而避免由于單位滯后繳存造成職工賬戶銷戶后還有余額的情況,又能確保職工以退休、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等理由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真實性,賬戶封存管理能夠有效規避政策性風險和操作性風險。
此外,《通知》還強調,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炒房投機,防止騙提騙貸。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直系親屬之間買賣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也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贈與、繼承、互換和互購住房的,同樣既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也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對購、建房和住房貸款結清提取時間進行了延長,明確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住房貸款結清時間在一年內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7月1日(含)以后受理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按該《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