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李冠美) 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已被吊銷的情況下,超市老板仍然偷偷販賣煙花爆竹。近日,由海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無證經營煙花爆竹案,海州區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超市老板朱某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4萬元。
朱某在市區經營一家200平方米的超市,日常經營情況一般,為了多賺點錢,朱某便順帶銷售煙花爆竹。但該超市不具備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條件,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2012年,海州區安監局吊銷了朱某持有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在明知煙花爆竹作為特殊的商品,必須獲得許可才能經營的情況下,朱某為了牟利仍然鋌而走險,偷偷摸摸銷售煙花爆竹。2017年8月至10月間,朱某共銷售各類煙花爆竹達17萬余元。2017年10月2日,海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在給朱某超市送貨的貨車上,當場查獲煙花爆竹25箱。
據海州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國務院第455號令《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2012年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中,更明確了將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達到追訴標準的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因此,市民要想經營煙花爆竹,需要去當地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否則無證經營就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