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王文)“市區公交站臺玻璃經常損毀,最多的時候一個月內我們換了50多塊玻璃。”市交投公司負責公交站臺維護的孟先生告訴記者,經過調查了解,大部分玻璃都是被人為砸壞的,打爛一塊玻璃只需一兩秒,可換一塊新玻璃費用卻要上千元。(5月10日《蒼梧晚報》)
砸爛公交站臺玻璃屬于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如果說這樣的行為只是偶發個例,還不足以引人憂慮。然而,觀察這幾年的社會新聞就會發現,諸如閱報欄、路燈、健身器材、綠化帶等公共設施被人為破壞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一點一滴的“小惡”,不僅損害了公共利益,也是在給港城抹黑。
仔細分析公交站臺玻璃屢屢“受傷”的原因,無外乎這么幾種情形:有的是為了“泄私憤”,有的則出于好奇、好玩、無聊搞“惡作劇”……不管何種目的,都是置公共道德于不顧的表現,也是極其嚴重的違法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規定,對此而言,對故意破壞公交站臺玻璃的行為,不僅需要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也需要法律的嚴懲。
問題在于,當下對惡意破壞行為打擊不夠、懲戒不力,并沒有讓破壞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一方面,警方由于案值較小、流動性很大,在破案時往往也只能維系于電子監控。而且,雖說破壞公共設施可以入刑,但即使被逮現形,也只是批評教育或者處以小額罰款,再加上破案率并不高,無法真正起到法律的震懾作用;另一方面,公共設施需要大家共同愛護,但一些市民“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甚至對惡意破壞行為“敢怒不敢言”。在此情況下,打擊破壞公共設施的“黑手”形不成高壓態勢,破壞者也就橫行無忌了。
公交站臺等公共設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每一個市民既有使用權、享受權,同時也要擔起保護責任,不能縱容姑息破壞行為。筆者認為,要盡可能減少類似事件發生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一要強化教育,通過輿論宣傳和以案釋法,提高市民愛惜公物的責任意識,從我做起、從點滴做起、從現在做起;二要強化“嚴打”,在加強日常巡查的同時,實行舉報有獎制,通過不斷提高破案率來避免形成“破窗效應”;三要強化管理,借鑒先進城市的管理經驗,利用“互聯網+”等智能手段進行常態管理,譬如全部安裝“電子眼”,實行常態化監控,讓每一次不文明行為都能得到及時遏制,讓每一次損壞都能在第一時間找到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