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陳兵 通訊員 楊松)享受帶薪年休假,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然而,某公司不僅不批員工帶薪年休假,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仍不支付帶薪年假工資。在市勞動監察支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昨天,該公司補發8名投訴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近4萬元。
據了解,年末正是一年中勞動者離職較多的時期,也是投訴年休假的高發期。一些用人單位因多種原因,執行國家帶薪年假制度很隨意,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近日,市勞動監察支隊接到兩批近十名職工投訴同一家公司違反休息休假規定,反映我市某企業長期不安排職工休帶薪年假,在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仍不支付是帶薪年假工資,要求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市勞動監察支隊接到此案后,立即對該公司進行了調查,并查閱了近兩年來的職工考勤記錄及工資表,經調查發現,除了部分時段有爭議外,其他情況基本屬實。同時經核實,投訴員工有8人符合條件。據調查,該公司的主要工作是業務銷售,大多數員工長期在外地,公司雖有相關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但很少有員工主動申請休假。公司相關負責人辯稱,公司請帶薪年休假是有制度的,是要職工本人申請的,職工不申請公司就無法安排。
市勞動監察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國家帶薪休假制度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應負責安排休帶薪年假,如職工不愿休年假,應由用人單位提供職工本人意愿相關證明。因此,該公司違反了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條款。鑒于此,勞動監察人員對該公司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該公司認識到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并表示積極改正。
昨天,在市勞動監察工作人員的見證下,該公司現場補發8名投訴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近4萬元。相玉德師傅昨天領到8000多元,他高興地說,在勞動監察部門的幫助下,終于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我們還對該公司下達勞動監察建議書,要求認真做好國家帶薪年休假實施,嚴格按國家相關規定統籌安排在職工人員年休假。”市勞動監察支隊工作人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