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趙麗君 韓海霞)曾經家喻戶曉的“身邊動物”,當成為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時,對它們進行非法獵捕、殺害就可能會受到刑事追究。近日,海州區法院審結兩起有關動物保護的案件,以刑事處罰懲戒捕殺“身邊動物”的行為。
今年7月25日,被告人楊某采用夜間照明的方法,在東海縣某村路邊水溝徒手抓捕青蛙,被東海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青蛙293只、蟾蜍17只。青蛙和蟾蜍屬于國家保護的“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由于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為江蘇省禁獵期,在此期間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最終,被告人楊某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
今年7月31日,被告人卞某、于某在東海縣某村,采用彈弓射擊的方式射殺一只貓頭鷹。與楊某的案件不同的是,由于貓頭鷹屬于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只要對其進行非法獵捕、殺害就將受到刑事處罰。最終,卞某、于某二人因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海州區法院自2014年成立環境保護審判法庭,專門承擔全市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審判。據法官介紹,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獵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狩獵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指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或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該罪無獵殺數量上的限制。